刘奎早期儒家廉政思想的基本内涵

“廉政”一词最早见于《晏子春秋》:“景公问晏子曰:‘廉政而长久,其行何也?’晏子对曰:‘其行水也。美哉水乎清清,其浊无不雩途,其清无不洒除,是以长久也。’公曰:‘廉政而速亡,其行何也?’对曰:‘其行石也。坚哉石乎落落,视之则坚,循之则坚,内外皆坚,无以为久,是以速亡也。’”(《内篇问下第四》)现代人引此句为典,多断章取义,取前半句为铭,以为称颂“廉洁之”。按许慎《说文解字》:“政者,正也。”王念孙注亦曰:“政”与“正”同。(参见张纯一:《晏子春秋校注》)“廉政”即“廉正”,取“坚直廉正”之意。《晏子春秋·内篇》亦云:“廉者,政之本也。”可见,在先秦时期,“廉”是衡量的重要指标,可视作执政者的一项基本美德。

苏州文庙东吴廉吏陆绩留下的廉石

儒家强调德性,并以传“六经”为业,儒家经典蕴含着丰富的“尚廉”思想。代表性的有:《尚书·皋陶谟》将“简而廉”列于为政须具备的九种品德之中;《周礼·天官冢宰》将“廉善、廉能、廉敬、廉正、廉法、廉辨”作为考核官员利弊得失的六项标准;《礼记·礼运》将“大臣法,小臣廉,官职相序,君臣相正”视作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志。在此,“廉”虽多取公平、公正之意,但其时早已成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孔子、孟子、荀子作为先秦儒家先驱,针对“廉”所形成的不同认识,奠定了中国古代廉政思想的理论基础。概括起来,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:

一、仁民为廉政之本

“民可近,不可下,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”(《尚书·五子之歌》)“重民”是先秦儒家的基本共识,儒家经典对此的表述不胜枚举。“亲亲而仁民,仁民而爱物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上》)君子对待亲人的态度是亲爱,对待百姓的态度是仁爱,对待自然万物的态度是爱惜。对物是爱惜而不仁爱,对民是仁爱而不亲爱。“爱、仁、亲”三种态度,都是仁爱之心的表露,在具体的表现上,“亲”比“仁”更恳切,“仁”较“爱”更厚重。甚至可以这么说,先秦儒学关于公共的所有主张,都是围绕“仁民”而开展的。作为执政者,成就廉政的意义,实正在于仁爱百姓、惠众。

首先,廉政要求执政者须正确审视自身职责。一则,权力来源于民,廉政被民众所期许。“天之生民,非为君也;天之立君,以为民也。”(《荀子·大略》)从国家以及的起源来看,君主是由民众让渡公共权力所产生的,为民众负责是君主职责所系。公共权力使用是否得当,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分配及公共秩序的维护,对民众至关重要。针对现实中的贪污、假公济私等行为,廉政可以进行有效的制约。因此,在孔子看来,“治官莫若平,临财莫如廉。廉平之守,不可改也”(《孔子家语·辩政》)。执政者须坚持道德操守,处事公平公正,面对百姓财物,做到不起私欲,不贪不取。二则,权被民所用,廉政为检验利弊的尺度。“人无于水监,当于民监。”(《尚书·酒诰》)周人总结夏、商两代灭亡的经验教训,意识到国家兴亡的关键还是在民。“水则载舟,水则覆舟。”(《荀子·王制》)君民关系如水与舟。若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,执政者必须做到“平政爱民”。即要执法公正严明,处理政务公允得当,以“举直错诸枉”来使得“民服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,而不可滥用权力,将自身意志凌驾于民众之上,最终丧失民心。

其次,廉政要求执政者须施仁政于百姓。一则,执政者要关心民瘼,知民情冷暖。统治者既然代天育民,以统万方,“顾諟天之明命”(《尚书·太甲》),当自知身负“天之明命”,更应体察天意,“天视自我民视,天听自我民听”(《尚书·泰誓》),深入民间作实地考察,以百姓之视听为自己之耳目。执政者若备知民生艰难,则不敢放纵自身,安逸享乐。“无淫于观、于逸、于游、于田,以万民惟正之供。”(《尚书·无逸》)原因在于,执政者一身所有皆民脂民膏,观、逸、游、田等俱损民力。而只有正确了解民众的心理诉求与愿望,施政才能有的放矢。“天矜于民,民之所欲,天必从之。”(《尚书·泰誓》)即执政者要怜悯百姓,以顺从民心民欲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。二则,执政者要真正为百姓谋福利,切实推行仁政。“民心无常,惟惠之怀。”(《尚书·蔡仲之命》)在周人看来,民心常变,只归附那些对自己有恩惠的君主。儒家一贯关注民生福祉,孔子主张“因民之所利而利之”(《论语·尧曰》),即让百姓真正得到实惠。而民众所期盼者无非是:“仰足以事父母,俯足以畜妻子,乐岁终身饱,凶年免于死亡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此即所谓仁政最基本内容。富民而后教民,“谨庠序之教,申之以孝悌之义”,则百姓知廉耻,君子成廉德。

可见,“德惟善政,政在养民”(《尚书·大禹谟》),廉政、善政、仁政皆为儒家理想的表达方式。廉政之养成,要求执政者当以“仁民”为根本,做到察民情、顺民心、成民财,最终施仁于民。

《尚书》书影

二、礼义为廉政之守

春秋以降,礼崩乐坏,儒学应时而生。“克己复礼为仁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,反观礼乐制度崩塌的过程,孔子以旧秩序守护者的身份,深刻反思礼的传统价值,宣扬礼治的社会功能。孔子拥护周礼,归本于仁。“其特征确是将祭神(祖先)为核心的原始礼仪,加以改造制作,予以系统化、扩展化,成为一整套宗法制的习惯统治法规(‘仪制’)”(李泽厚:《孔子再评价》),逐步建立起“仁—礼”结构的内圣外王思想。儒家心目中的理想,必然是廉洁之政、廉直之政。而对执政者个人来说,守护廉政最核心的是“礼”“义”。儒家珍视礼义,认为“凡人之所以为人者,礼义也”(《礼记·冠义》)。将“治礼义”作为君子的本职所在,即“君子者,治礼义者也,非治非礼义者也”(《荀子·不苟》)。具体来说,前者强调以礼节欲,后者强调以义制利,二者同为一体,又略有分别,共守廉政之德。

首先,廉政要求执政者以礼节欲。一则,要正确审视人欲之合理性,“天生民有欲,无主乃乱”(《尚书·仲虺之诰》)。是与生俱来的,好逸恶劳为人之天性,是不可回避的,没有君师来引导就会导致混乱。人性中最重要的是追逐名利,即便是圣人也不能去之,“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”(《荀子·大略》)。故执政者要尽量满足民众的现实诉求,正视民众“饥欲食、寒欲衣”等生存本能,这些皆是人情所不能免。但是,“欲虽不可尽,可以近尽也;欲虽不可去,求可节也”(《荀子·正名》)。合理的能够催人奋进,积极向上向善,若放纵,则会坠入罪恶深渊。因此,要以礼来节欲,以此形成规范的秩序,从而达到“节用以礼,裕民以政”(《荀子·富国》)的社会效果,使得“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”(《礼记·礼运》)。二则,圣王、贤君、师长要以身作则,率先垂范,来引导民众。儒家特别注重上位者的躬行实践,自身不善何以教人成善?所谓廉政,即执政者推己之善以为人善,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(《论语·雍也》)。面对自己的私欲,不仅要有所节制,更要通过克制自身,来达到修身养性的目的,即“养心莫善于寡欲”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,“恭近于礼,远耻辱也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。以礼节欲,克己复礼,才能确保执政者“不逾矩”,不触犯国法纲纪,最后归于仁、兴于仁、成于仁。

其次,廉政要求执政者能以义制利。一则,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(《论语·里仁》),执政者要先义后利,“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”(《汉书·董仲舒传》),将践行义作为廉政具体实践的准则,以此树立正确的政绩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“见利思义”(《论语·宪问》),见到利益,要第一时间思考利是否正当。所谓“儒有委之以货财,淹之以乐好,见利不亏其义”(《礼记·儒行》)。既要甘守清贫,无欲则刚,“不义而富且贵,于我如浮云”(《论语·述而》),又要坚持做到“节用而爱人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,不与民争利,更不可为追求私利而盘剥百姓,应以廉洁守其位,以廉政成其德。二则,“义与利者,人之所两有也”(《荀子·大略》),义、利并不绝对冲突,廉政要求执政者必须正确调和义、利之间的关系,以期达到群己和谐。因此,执政者要真正认识到“利”对构建君、民“鱼水关系”的重要性,“有社稷者而不能爱民,不能利民,而求民之亲爱己,不可得也”(《荀子·君道》)。执政者与民众各守本分,各尽其职,“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,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”(《礼记·大学》),从而使得君子成其义,而小人得其利。此外,执政者应做到“义然后取,人不厌其取”,“取”与“不取”各得其宜。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。要善于将自己的“好乐”“好色”“好货”之心推己及人,做到与百姓感同身受,“与民同乐”而不独享其利,不自私其利,进而可以与民同利,集众人之私利以成一人之公义,即所谓“利者,义之和也”(《周易·乾·文言》)。

《清正廉洁(一)特种邮票》之“不贪为宝”

可见,礼义为廉政之守,“制礼义以分之,以养人之欲,给人之求”(《荀子·礼论》),不仅体现了儒家对执政者廉洁奉公的道德要求,更体现了对一般民众客观需要的理解与认可。

三、德教为廉政之养

孔子之前,教育为贵族所垄断,普通人并无接受教育之可能。孔子提倡“有教无类”(《论语·卫灵公》),打破了“学在官府”的局面。在儒家看来,人和人之间后天的差异,主要原因在于所受之教育。“干、越、夷、貉之子,生而同声,长而异俗,教使之然也。”(《荀子·劝学》)按照孟子“性善”之观念,世上无不可教成君子之士人,亦无不可从善之民众。正所谓“君子壹教,壹学,亟成”(《荀子·大略》),在“教—学”的互动中,民众得到道德教化,士人得以人格养成。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君子曰德,德成而教尊,教尊而官正,官正而国治,君之谓也。”执政者的主要责任就是要宣扬德教,德教兴而官正,官正则政廉,政廉方能国治。由此,德教为廉政之养,才会顺洽畅通。

首先,廉政要求执政者能明其德。“大学之道,在明明德,在亲民,在止于至善。”(《礼记·大学》)大学者,大人之学,君子之学也。“明明德”前一个“明”解作“使彰明”,有使动之意味,取有发扬光大之意;后一个“明”作形容词,“明德”即“光明正大的品德”。基于此,一则,执政者要好其德。子曰:“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。”(《论语·子罕》)“好色”代表着物欲与生物,“好德”代表着精神与境界需要。而君子与小人分途,各尽其责,“君子以德,小人以力;力者,德之役也”(《荀子·富国》)。君子好德,才能以修德为务,才能配得上小人的供养。二则,执政者要自觉养成其德。所谓“君子怀德,小人怀土”(《论语·里仁》),朱熹解曰:“怀,思念也。怀德,谓存其固有之善。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)执政者应以君子为标榜,努力以成德为己任,自觉与小人分别开来。而如《礼记·大学》“富润屋,德润身,心广体胖,故君子必诚其意”,君子应当以德润身,通过“澡身浴德”来不断完成自我境界的提升。

其次,廉政要求执政者能恒其德。“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。”此语同时见于《周易·恒卦》《论语·子路》。一个人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修德,必定会遭受羞辱,表明道德修养是贯穿君子人生始终的一件事情。基于此,一则,执政者要立身以德,不能松懈。道德品性是儒家选拔人才的最重要标准,《荀子·王霸》:“论德使能而官施之者,圣王之道也,儒之所谨守也。”廉政正是对出仕士人的要求。因此,君子要“务积德于身,而处之以遵道”(《荀子·儒效》)。即积善成德并非一朝一夕之事,不仅自己要有定力,能持之以恒,而且还需要贤父兄师友相辅助。二则,执政者要导民以德。在儒家看来,“君子之德风,小人之德草;草上之风必偃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。君子修身立德,才堪为民之仪表。“君者,民之原也;原清则流清,原浊则流浊。”(《荀子·君道》)上者行之,下者效之。执政者唯有严于律己,以身垂范,才能真正取得人民的信任。对民众的道德教化,要远比刑罚重要,而且更能使得民众信服。正如孔子所说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政刑与德礼之间虽然存在某种互补,但德教永远要排在政刑之前。

可见,德教为廉政之养,不仅体现在要养成士人君子人格,亦在于教化百姓,使得上下皆能明廉、守廉,从而养成一代廉政之风气。

四、刑罚为廉政之辅

武王伐纣,代殷为天子。西周初年,周公反思商朝灭亡的教训,希望能通过制礼作乐来规范天下臣民秩序,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。刑罚同样是其制礼作乐的一个重要内容,在声讨商纣王“崇信奸回,放黜师保,屏弃典刑”(《尚书·泰誓》)的同时,周公不仅首次提出了“明德慎刑”的观念,如“惟乃丕显考文王,克明德慎罚”(《尚书·康诰》)、“罔不明德慎罚”(《尚书·多方》),更是充分认识到合理使用刑罚的重要性,提出了用刑的基本原则,“用其义刑义杀”(《尚书·康诰》)、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”(《尚书·吕刑》)。刑罚要公平严明、合理正当,让民众真正信服,这与“廉”的本义相契合。总体来说,周公治天下的精神核心是“德主刑辅”,刑罚的目的还是辅助德教之建立。无德之人掌握刑罚必然会滥刑,也必然会戕害百姓。因此,刑罚仍然是构建廉政的必备手段,以及不可或缺的工具,这些思想都被儒家继承和发展。

《圣君及先儒图册》中的周公画像

首先,“明德慎刑”是执政者用刑的必要前提。在儒家看来,“明德慎刑”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,皋陶为士,作五刑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”(《尚书·舜典》)舜告诫他要“惟刑之恤哉”。“恤刑”即有“慎刑”之意。“明于五刑,以弼五教。”(《尚书·大禹谟》)但刑罚之用,最终还是为了服务于德教,注定了刑罚运用的理想状态终究是“无刑”可用,即“刑期于无刑”。因此,廉政要求执政者不仅在内心时刻保持对刑罚的敬惧,“朕敬于刑,有德惟刑”(《尚书·吕刑》),以此确保用刑的道德张力,更要重视刑罚,不可轻易使用,正如《礼记·缁衣》:“政之不行也,教之不成也,爵禄不足劝也,刑罚不足耻也。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。”可见,动辄用刑,对刑罚的滥施,不仅会损失刑罚自身的尊严,更会有伤执政者的德行。同时,廉政要求执政者必须能以教至于无刑。子曰:“以不教民战,是谓弃之。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教化要先于刑罚,《礼记·缁衣》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有遁心。”对民众来说,德教可使之有格心,自律来完成自我净化;而刑罚则会使其有遁心,仅仅是为了免除罪责而已。对刑罚的认识,孔子谈到了“无讼”,认为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!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当可归约到“无刑”。对此,《周易·旅卦》云“君子以明慎用刑,而不留狱”,亦表达了相同的意思。而儒家所歌颂周代的“文、武之隆,遗在成、康,刑错不用四十余年”(王充:《论衡·儒增》),实则正是廉政的一种理想状态。

其次,“用刑于中”是执政者用刑的基本原则。在早期儒家看来,礼、刑分途,有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(《礼记·曲礼》)之语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,刑罚逐渐变成了适用于所有人。按照适用的情形来看,“以善至者待之以礼,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”(《荀子·王制》)。针对善者要以礼,礼以扬善;针对不善者要用刑,刑以惩恶。因此,国家治理必须要礼、刑并用,实现和谐,即“治之经,礼与刑,君子以修百姓宁。明德慎罚,国家既治四海平”(《荀子·成相》)。具体来说,一则,廉政要求执政者用刑要保持廉洁、公正之心。当子路与孔子讨论为政时,孔子将“正名”列于前,子路认为迂腐。但在孔子看来:“名不正,则言不顺;言不顺,则事不成;事不成,则礼乐不兴;礼乐不兴,则刑罚不中;刑罚不中,无所措手足。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“正名—言顺—事成—礼乐—刑罚”这一过程中,正名在最先,是强调执政者要有德;刑罚在最后,是欲民众少受刑罚之苦。孔子说:“苛政猛于虎也。”(《礼记·檀弓下》)“苛政”所对应者,正是“廉政”。执政者用刑,要践行德性,就必须体察民情,“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”(《周易·豫卦》)。了解事实,处事公正,才能得到民众畏服。二则,执政者用刑必须要坚决。在儒家看来,刑罚亦是廉政所不可或缺。《尚书·康诰》:“文王作罚,刑兹无赦。”《荀子·富国》:“不教而诛,则刑繁而邪不胜;教而不诛,则奸民不惩。”刑罚的主要对象是顽民以及贪污之官员,“刑罚行于国,所诛者乱人也”(《礼记·聘义》)。对乱人之惩戒,同样展现了执政者的德性。因此,如《礼记·大传》:“爱百姓故刑罚中,刑罚中故庶民安。”刑罚不公正,就起不到惩恶扬善的目的。

《圣迹图·泰山问政》

可见,刑罚作为廉政之辅,不仅要求执政者要“明德慎刑”“用刑于中”,处事公平公正,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,对百姓常怀仁慈之心,更应当恪尽职守,不以贪腐损其节,不以富贵改其志。

综上所述,儒家学派创始于春秋末年,在先秦诸子百家中,因出现时间最早、社会影响最大,并以重血亲人伦、重实用理性、重道德修养的醇厚之风独树一帜,成为当时最重要之“显学”。儒家深入阐发了廉政思想:从狭义上讲,廉德既是儒家塑造君子人格的内在要求,又是士人出处从政所要坚守的道德操守;从广义上讲,廉政以仁民为本、以礼义为辅,以德教为养、以刑罚为辅,既丰富了儒家对美好的期许,又为现代廉政建设奠定了思想根基。

(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“新编孟子正义”阶段性成果,项目编号:22ZD036)

作者:刘奎,孟子研究院科研管理部负责人、助理研究员,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团队成员。主要研究领域为孟子及儒家思想、历史文献,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,出版专著(合著)1部。

原载:《走进孔子(中英文)》2024年第4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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